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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
      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經費結報時,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
      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之真
      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受補助單位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供職安署查核,
      作成相關紀錄,若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
      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單位酌減嗣後補助
      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無需繳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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