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參訓學員應於符合前點資格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資 料,自行或透過大專校院行文向分署申請核發獎勵金: (一)留任獎勵申請書(附表六)。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畢業證書影本。 (四)本人名義之存摺帳號影本。 參訓學員有第十八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所定情形之一 ,或重複領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者,分署應不予 核發獎勵金;已核發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 限期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