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訓練計畫經核定後,得於不增加補助經費之原則下,於本系統填報
及列印,並經分署同意後,始得變更;其計畫變更申請書,如附件
五。
用人單位因故需變更訓練時程、訓練地點或師資時,應於辦理訓練
二個工作日前,將變更後之內容,以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方式通
知分署核定。
用人單位因故需變更訓練內容或訓練方式時,應於辦理訓練七個工
作日前,將變更後之內容,以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方式通知分署
核定。
分署應不定期不預告實地訪視每一用人單位(附件六),對於成效
不佳或需改善者,應以書面要求限期改善,並進行再查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