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婦女於求職登記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受僱,經同一雇主僱用滿三十 日,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領再就業獎勵: (一)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期間連續滿三十日,且工 資不低於本部公告之每月最低工資。 (二)勞雇雙方約定前款以外方式之部分工時工作:受僱期間滿三十日 ,且時薪不得低於本部公告之每小時最低工資;每月領取工資合 計應達本部公告之每月最低工資二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