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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婦女再就業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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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婦女應自領有推介卡之次日起七日內,將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以
      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網際網路、親自或委託他人等方式,送達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上傳台灣就業通網站婦女再就業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