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事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地方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於該 程序終結前,暫停處理。
為免刑事偵查或民、刑事裁判結果與地方主管機關處理結果互有出入,參酌性騷擾防 治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定明地方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於程序終結前,停止處理 性騷擾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