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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6 條
性騷擾事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地方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於該
程序終結前,暫停處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為免刑事偵查或民、刑事裁判結果與地方主管機關處理結果互有出入,參酌性騷擾防
治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定明地方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於程序終結前,停止處理
性騷擾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