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提案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分署應撤銷 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請領或溢領。 (二)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三)同一事項或活動重複接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業務訪視。 (五)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提案單位有前項第一款情事,且情節重大者,分署得停止補助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