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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五零五零壯世代就業網絡合作補助要點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訂定)
16
十六、提案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分署應撤銷
      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請領或溢領。
  (二)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三)同一事項或活動重複接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業務訪視。
  (五)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提案單位有前項第一款情事,且情節重大者,分署得停止補助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