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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壯世代就業促進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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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雇主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壯世代勞工,並符合下列各款
      規定者,得申請職場支持輔導費:
  (一)與該壯世代勞工成立不定期之勞動契約。
  (二)該壯世代勞工每月工資達下列基準:
        1.全時工作者,每月工資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數額。
        2.部分工時工作者,每月工資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數額之二分之
          一。
  (三)提供壯世代勞工下列之一之友善協助方案:
        1.專屬教育訓練教材。
        2.彈性調整工作時間。
        3.家庭照顧協助措施或補助。
        4.每星期至少一次心理諮詢或關懷措施。
        5.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之友善協助方案。
  (四)依法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