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雇主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勞工,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得申請職場支持輔導費:
(一)與該勞工成立不定期之勞動契約。
(二)該勞工每月工資達下列基準:
1.全時工作者,每月工資不低於每月最低工資數額。
2.部分工時工作者,每月工資不低於每月最低工資數額之二分之
一。
(三)提供勞工下列之一之友善協助方案:
1.專屬教育訓練教材。
2.彈性調整工作時間。
3.家庭照顧協助措施或補助。
4.每星期至少一次心理諮詢或關懷措施。
5.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之友善協助方案。
(四)依法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