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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事業單位及參訓勞工應依核定課程內容完成訓練,始予核發穩定僱
      用訓練獎勵、補助訓練費用及訓練津貼。
      事業單位應本於誠信原則申請穩定僱用訓練獎勵、訓練費用補助及
      協助勞工申請訓練津貼,事業單位及參訓勞工對所提出之文件、資
      料內容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事業單位及參訓勞工於訓練期間及結訓後應配合本署或北分署辦理
      之不預告訪視、訪談或視訊查核,必要時參訓勞工、工作人員及講
      師等應配合出示證明文件,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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