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本部得委託專業團體進行本計畫之輔導管理,受委託之專業團體應
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本部收取試辦單位申請試辦之計畫書相關申請資料、提供初
審意見及評選程序規劃。
(二)協助試辦單位服務開辦後,向本部申請增加外國籍陪伴照顧服務
工作者人數,及試辦單位向本部申請試辦補助時,提供初審意見
。
(三)輔導試辦單位開辦服務:組成專家顧問團對試辦單位提供營運輔
導、設計外國人照顧訓練課程、協助辦理開辦及服務推廣等作業
。
(四)輔導建議及追蹤服務品質:
1.組成專家顧問團,依試辦單位提送資料,辦理個案管理、陪伴
照顧服務工作者訓練課程、專業諮詢服務之輔導及每三個月與
個別試辦單位召開督導會議。
2.定期或不定期檢視試辦單位服務與督導紀錄、實地訪查服務提
供狀況及其他輔導管理事項。
3.辦理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且問卷回收率須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4.檢視試辦單位提送之服務提供派案日程表、統計月報表等資料
。
(五)建置本計畫申請及派案、個案管理等系統。
(六)調查本計畫執行面之成效研析。
(七)辦理宣導及說明會,推廣本計畫資訊。
(八)協助本部辦理第十七點及第十八點試辦補助及績效獎金之申請資
格、相關憑證及金額檢核事務。
(九)辦理本計畫績效及影響評估。
(十)其他本部指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