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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試辦計畫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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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部得委託專業團體進行本計畫之輔導管理,受委託之專業團體應
      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本部收取試辦單位申請試辦之計畫書相關申請資料、提供初
        審意見及評選程序規劃。
  (二)協助試辦單位服務開辦後,向本部申請增加外國籍陪伴照顧服務
        工作者人數,及試辦單位向本部申請試辦補助時,提供初審意見
        。
  (三)輔導試辦單位開辦服務:組成專家顧問團對試辦單位提供營運輔
        導、設計外國人照顧訓練課程、協助辦理開辦及服務推廣等作業
        。
  (四)輔導建議及追蹤服務品質:
        1.組成專家顧問團,依試辦單位提送資料,辦理個案管理、陪伴
          照顧服務工作者訓練課程、專業諮詢服務之輔導及每三個月與
          個別試辦單位召開督導會議。
        2.定期或不定期檢視試辦單位服務與督導紀錄、實地訪查服務提
          供狀況及其他輔導管理事項。
        3.辦理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且問卷回收率須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4.檢視試辦單位提送之服務提供派案日程表、統計月報表等資料
          。
  (五)建置本計畫申請及派案、個案管理等系統。
  (六)調查本計畫執行面之成效研析。
  (七)辦理宣導及說明會,推廣本計畫資訊。
  (八)協助本部辦理第十七點及第十八點試辦補助及績效獎金之申請資
        格、相關憑證及金額檢核事務。
  (九)辦理本計畫績效及影響評估。
  (十)其他本部指定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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