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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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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事業單位應於核定訓練課程期間結束後次月之十日前,檢附下列文
      件,協助參訓勞工按月申請累計至前一個月底之訓練津貼,並由分
      署撥付至參訓勞工個人帳戶:
  (一)實際參訓人員名冊。
  (二)訓練紀錄表。
  (三)訓練津貼申請明細表。
  (四)參訓期間當月之薪資清冊或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分署認定必要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二款訓練紀錄表,事業單位應依每場次訓練課程分別填寫,
      且應提供至少二張課間照片,且能清楚呈現參訓人數、人員、講師
      及授課內容,以供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