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領取津貼、補助、獎勵或補貼者,除第八條另有規定外,其與政 府機關所定津貼、補助、獎勵或補貼性質相同者,應擇一適用。
依本辦法領取津貼、補助、獎勵或補貼者,原則不得合併領取。惟考量第八條為加強 保障勞工權益,鼓勵減班休息勞工於縮短工時期間參加職業訓練,已明定減班休息期 間有參加第六條職業訓練並領取訓練津貼者,可合併領取該條之薪資補貼,爰訂定本 條之除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