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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訂定)
第 16 條
依本辦法領取津貼、補助、獎勵或補貼者,除第八條另有規定外,其與政
府機關所定津貼、補助、獎勵或補貼性質相同者,應擇一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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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
依本辦法領取津貼、補助、獎勵或補貼者,原則不得合併領取。惟考量第八條為加強
保障勞工權益,鼓勵減班休息勞工於縮短工時期間參加職業訓練,已明定減班休息期
間有參加第六條職業訓練並領取訓練津貼者,可合併領取該條之薪資補貼,爰訂定本
條之除外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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