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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支援青年就業計畫 (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訂定)
16
十六、初尋青年應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服務之日起七日內,以自
      行送達或掛號郵寄方式,回覆推介卡予原推介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