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7 月 21 日
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制定公布全文 28 條,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施行。
外送平臺業者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確保其程式之資訊安全 及系統穩定度,以保障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權益。 交通主管機關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要求外送平臺業者訂定個人資料 檔案安全維護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