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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服務從業人員就業支持及能力提升計畫 (民國 115 年 05 月 05 日訂定)
16
十六、勞工於參加本計畫時為無工作者,其無工作及再受僱之期間,符合
      下列各款規定,得申請就業獎勵:
  (一)無工作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屬非自願離職者,不受三十日之
        限制。
  (二)勞工於參加本計畫之日起九十日內就業,或參加第十點職前訓練
        課程完訓或結訓之日起九十日內就業。
  (三)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三十日以上。
      前項第三款受僱期間之認定,自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但逾六十五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不得參加就業保
      險人員,自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