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所稱氧乙炔熔接裝置,指由乙炔及氧氣容器、導管、吹管等所構成 ,供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之設備。
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實務上多以乙炔及氧氣容器構成之氧乙炔熔接裝置從事熔接、切斷及加熱作 業,因其具爆炸或火災危害,爰新增氧乙炔熔接裝置之定義,並於第八章增列爆 炸、火災防止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