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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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4 年 12 月 02 日修正)
第 16-1 條
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應
備具下列書件:
一、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育嬰留職停薪證明。
四、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五、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或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另檢附有效
    之永久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4 年 12 月 02 日
一、考量被保險人之子女如未於國內設籍,可能未能檢附第二款所定之書件,爰於第
    二款增訂應備具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二、增訂第五款,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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