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捆紮貨車物料之纖維纜索,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 一、已斷一股子索者。 二、有顯著之損傷或腐蝕者。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