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於拆除結構物之牆、柱或其他類似構造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上至下,逐次拆除。 二、拆除無支撐之牆、柱或其他類似構造物時,應以適當支撐或控制,避 免其任意倒塌。 三、以拉倒方式進行拆除時,應使勞工站立於作業區外,並防範破片之飛 擊。 四、無法設置作業區時,應設置承受臺、施工架或採取適當防範措施。 五、以人工方式切割牆、柱或其他類似構造物時,應採取防止粉塵之適當 措施。
文字修正,將「對於結構物之牆、柱等拆除」修正為「於拆除結構物之牆、柱等時」 ;「安全區」修正為「作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