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或雇主申請高壓氣體容器之重新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容器重新 檢查申請書(附表四十二),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高壓氣體容器明細表二份。 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三、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文件或其影本。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於重新檢查時準用之。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附表四十二修正說明】 目前丁 4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