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草袋、麻袋、塑膠袋等袋裝容器構成之積垛,高度在二公尺以上 者,應規定其積垛與積垛間下端之距離在十公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