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積垛,使勞工從事拆垛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 : 一、不得自積垛物料中間抽出物料。 二、拆除袋裝容器構成之積垛,應使成階梯狀,除最底階外,其餘各階之 高度應在一.五公尺公下。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