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為防止載貨台物料之移動致有危害勞工之虞,除應提供勞工防止物料 移動之適當設備,並應規定勞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