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164 條
雇主停用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時,停用期間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者,應
向檢查機構報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勞動檢查機構及代行檢查機構業已全面使用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資訊管理系統,完
整控管全國十一萬六千餘座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之檢查歷程及基本資料,雇主申
請停用時,已無須檢附合格證影本憑辦,爰刪除部分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