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勞工從事載貨台裝卸貨物其高差在一.五公尺以上者,應提供勞 工安全上下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