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合格證遺失或損毀時,應填具檢查合格證補發申請 書 (附表四十七) ,向原發證檢查機構申請補發或換發。
【附表四十七修正說明】 一、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修正,將「升降機」修正為「營建用升降 機」。 二、目前丁 4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