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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第 167 條
消費設備中有氣體漏洩致積滯之虞之場所,應設置可探測該漏洩氣體,且
自動發出警報之氣體漏洩檢知警報設備,但液氧除外。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統一用語,將發出自動警報之設備修正為自動發出警報之氣體漏洩檢知警報設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