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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英
第 167 條
定期檢查合格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其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自檢查合格 日起算。但該項檢查於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辦理完竣者, 自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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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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