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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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12 月 23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第 3、6、12、19、20、29、69、82
、168 條條文,依第 168  條規定:第 3、19、29  條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第 167 條
定期檢查合格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其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自檢查合格
日起算。但該項檢查於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辦理完竣者,
自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