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12 月 23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第 3、6、12、19、20、29、69、82、168 條條文,依第 168 條規定:第 3、19、29 條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但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 、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二條規定,自本規則發布後一年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三 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自發布後一年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日。
一、考量列入危險性機械管理對業界之衝擊,爰修正第二項,明定一年緩衝期間,使 事業單位有所因應。 二、第一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