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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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168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但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
、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二條規定,自本規則發布後一年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
七月三日施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