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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第 17 條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法案、命令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重大計畫、方案之撰擬、審核事項。
三、關於法令疑義解釋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法令公布、廢止、修正案件之會核事項。
五、關於立法院審查本會有關法律案之列席事項。
六、關於出席各種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事項。
七、關於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事項。
八、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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