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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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第 17 條
工會應於理事、監事選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其當選。
當選之理事、監事放棄當選,應於第一次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召開前,以
書面向工會聲明之,並由候補理事、監事依序遞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一、第一項規範工會應於理事、監事選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當選人。
二、當選之理事、監事如欲放棄當選,於第二項明定應於第一次理事會議、監事會議
    召開前,以書面向工會聲明放棄當選,並由候補理事、監事依序遞補。因此於會
    議召開前,均可提出放棄當選聲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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