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應於理事、監事選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其當選。 當選之理事、監事放棄當選,應於第一次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召開前,以 書面向工會聲明之,並由候補理事、監事依序遞補。
一、第一項規範工會應於理事、監事選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當選人。 二、當選之理事、監事如欲放棄當選,於第二項明定應於第一次理事會議、監事會議 召開前,以書面向工會聲明放棄當選,並由候補理事、監事依序遞補。因此於會 議召開前,均可提出放棄當選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