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約除另有約定者外,下列各款之雇主及勞工均為團體協約關係人, 應遵守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 一、為團體協約當事人之雇主。 二、屬於團體協約當事團體之雇主及勞工。 三、團體協約簽訂後,加入團體協約當事團體之雇主及勞工。 前項第三款之團體協約關係人,其關於勞動條件之規定,除該團體協約另 有約定外,自取得團體協約關係人資格之日起適用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並將原第二款規定之二種情形分款定之。 三、第二項配合第一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