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孳息收入,依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免徵所得稅。 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基金有關業務,依有關稅法規定免繳稅捐。 勞工請領墊款之收據,依印花稅法有關規定免徵印花稅。 勞保局於墊償時,應依法代為扣繳墊款之所得稅;雇主或清算人或破產管 理人償還墊款時,不再重複扣繳。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及組織法修正,第二項規定增列基金運用局於辦理本基金有關業 務,依有關稅法規定免繳稅捐。
一、配合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後,勞工得申請墊償之項目擴增為工資、退 休金及資遣費,爰酌予修正相關文字。 二、為使本辦法體例一致,參酌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並配 合本法第二十八條擴大墊償之範圍為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爰酌予修正相關文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