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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修正)
第 17 條
本基金孳息收入,依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免徵所得稅。
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基金有關業務,依有關稅法規定免繳稅捐。
勞工請領墊款之收據,依印花稅法有關規定免徵印花稅。
勞保局於墊償時,應依法代為扣繳墊款之所得稅;雇主或清算人或破產管
理人償還墊款時,不再重複扣繳。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及組織法修正,第二項規定增列基金運用局於辦理本基金有關業
務,依有關稅法規定免繳稅捐。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一、配合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後,勞工得申請墊償之項目擴增為工資、退
    休金及資遣費,爰酌予修正相關文字。
二、為使本辦法體例一致,參酌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並配
    合本法第二十八條擴大墊償之範圍為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爰酌予修正相關文
    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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