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1 年 0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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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款及第二款未修正。
二、配合現行保險人辦理新單位投保作業時,並未建立投保單位及負責人印鑑檔供處
理異動資料時核對之用,爰刪除第三款規定,現行第四款遞移為第三款。
- 民國 104 年 02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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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即時掌握投保單位正確資料,確保投保單位及勞工權益,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
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二項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辦理變更手續者,保
險人得依相關機關(如: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財政部營業(稅籍
)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等政府機關公示查詢系統)登記之資料逕予變更投保單
位資料之規定。又保險人於逕行變更投保單位基本資料後,將通知投保單位,如
投保單位反映資料有誤,即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