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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特約及管理辦法 (民國 87 年 09 月 30 日廢止)
第 17 條
特約醫療院所應將開業執照﹑勞工保險醫療標誌﹑診療時間,懸掛明顯處
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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