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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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三款規定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註銷駕照駕車之情形與吊銷駕照駕車
,同屬違規,爰予增列,以資明確。
三、現行條文第四款規定,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四、現行條文第六款所定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情形,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
五條規定,將吸食麻醉藥品及其相關類似之管制藥品駕駛車輛者,予以增列,以
資明確。
五、現行條文第七款所定情形,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行駛快速
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時,未依規定使用路肩,同屬違規,爰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以資明確。
六、查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如逆向行駛或單行道逆向)與不依規定駛入來
車道(如行駛跨越雙黃線等行為),均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所定
違規情事,爰將現行條文第八款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移列至第九項規定,以符法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