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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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修正)
第 17 條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而有下
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受吊扣期間、吊銷或註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他相關類
    似之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七、未依規定使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道路之路肩。
八、駕駛車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三款規定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註銷駕照駕車之情形與吊銷駕照駕車
    ,同屬違規,爰予增列,以資明確。
三、現行條文第四款規定,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四、現行條文第六款所定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情形,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
    五條規定,將吸食麻醉藥品及其相關類似之管制藥品駕駛車輛者,予以增列,以
    資明確。
五、現行條文第七款所定情形,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行駛快速
    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時,未依規定使用路肩,同屬違規,爰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以資明確。
六、查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如逆向行駛或單行道逆向)與不依規定駛入來
    車道(如行駛跨越雙黃線等行為),均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所定
    違規情事,爰將現行條文第八款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移列至第九項規定,以符法
    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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