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第 17 條
勞工工作場所之建築物,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依建築法規及本法有
關安全衛生之規定設計。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63 年 04 月 16 日
明定勞工工作場所之建築物除應依建築法由合法之建築師設計外,並需依本法有關規
定設計之,期以避免事後改善之困難。
民國 80 年 05 月 17 日
條次變更。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