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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17 條
雇主於架線作業使用柱木時,依下列規定:
一、柱木之材質應良好並具有足夠強度。
二、以枯死之樹為柱木時,應將樹皮去除。
三、於豎立柱木時,拉緊支持索之根株部應切溝,並以鋼索勒緊。
四、架空索及裝材索之主柱木、尾柱木及吊臂裝材場之重錘柱應加支持索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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