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方為便利裝卸作業之實施,於船舶靠岸或靠近其他船舶時,應設置上下 船舶之安全設備,以供工作者往返船岸之用。
往返船岸,上下船舶之對象包括勞工、自營作業者或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 督從事勞動之人員,船方均有提供上下安全設備之義務,爰將勞工修正為工作者,以 資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