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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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17 條
雇主對於伸臂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伸臂之傾斜角不得超過該起重機明細
表內記載之範圍。但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以製造者指定之伸臂傾斜角
為準。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傾斜角之限制。
二、起重機之伸臂起伏,應在使用範圍內,以防止傾斜角超過規定範圍,造成翻倒或
    其他事故,傾斜角範圍記載於檢查機構核定之明細表上;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
    無明細表,故應依製造者提供之荷重性能表、性能曲線表等記載範圍為準,爰予
    增列但書,以符實際。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十五條移列。
二、刪除「應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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