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伸臂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伸臂之傾斜角不得超過該起重機明細 表內記載之範圍。但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以製造者指定之伸臂傾斜角 為準。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傾斜角之限制。 二、起重機之伸臂起伏,應在使用範圍內,以防止傾斜角超過規定範圍,造成翻倒或 其他事故,傾斜角範圍記載於檢查機構核定之明細表上;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 無明細表,故應依製造者提供之荷重性能表、性能曲線表等記載範圍為準,爰予 增列但書,以符實際。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十五條移列。 二、刪除「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