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
-
一、局部排氣裝置之設置係為將自發生源擴散之有害物移除,以降低勞工暴露,無論
為特定化學物質或有機溶劑等有害物,其原理均相同,爰參考有機溶劑中毒預防
規則有關局部排氣裝置規定之文字,酌予修正第一項第一款文字,使之一致。
二、為輔助於作業時間內確認局部排氣裝置之運轉情形,爰新增第二項規定,要求應
於局部排氣裝置氣罩連接導管適當處所,設置靜壓、流速或其他足以顯示該通風
設備正常運轉之監測裝置。另考量於既設之局部排氣裝置加裝監測裝置可能有其
困難,且部分事業單位可能無原始設計資料作為性能良窳之比對參據,爰適用對
象僅限於依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設置者,即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前已完成設置
之局部排氣裝置,得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