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法規名稱: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五月十四日修正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
日施行,及第 12 條條文第 2  項、第 17 條條文第 2~5 項、第 18 條
條文,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17 條
雇主設置之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吹吸型換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
應由專業人員妥為設計,並維持其有效性能。
雇主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時,應指派或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之專業
人員設計,並依附表五內容製作局部排氣裝置設計報告書。
前項局部排氣裝置設置完成後,雇主應實施原始性能測試,並依測試結果
製作附表六內容之原始性能測試報告書;其相關文件、紀錄應保存十年。
雇主依第二項規定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於改裝時,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但對其性能未有顯著影響者,不在此限。
雇主設置局部排氣裝置屬化學排氣櫃型式者,不受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
限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
一、局部排氣裝置指藉動力強制吸引並排出已發散有害氣體、蒸氣及粉塵之設備,為
    勞工暴露有害物作業場所經常採用之控制措施,構成組件包括氣罩、導管、空氣
    清淨裝置及排氣機,經由「設計」、「安裝施工」、「測試」等階段進行性能驗
    收及運轉使用,並有後續之維護及管理,因其專業需求性強,需具備一定知能及
    經驗始能辦理,爰參考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
    定,新增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時,應由具相當專業技術及實務經驗並經訓練合格之
    專業人員設計,自源頭開始即有系統性的設計規劃,並製作設計報告書,作為安
    裝施工之依據;此外,於設置完成後,實施原始性能測試,並製作原始性能測試
    報告書,作為後續維護管理之基準,爰新增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二、參考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前述該等經專業人員設
    計之局部排氣裝置,如日後需進行改裝時,亦應重新建置原始性能相關書面資料
    ,以利確保通風效能及後續自動檢查所需。惟若僅屬現場實務之功能調整或零組
    件更換,例如於氣罩加裝垂廉、導管增加監測裝置等,或更換不同材質或廠牌,
    但效能相同之組件等,因對局部排氣性能不至有顯著影響,不在此限,爰新增第
    四項規定。
三、考量化學排氣櫃等屬經專業設計之規格化商品,已具有相當之通風效能,爰其性
    能標準已有國際相關規範者,明定第五項排除雇主應製作局部排氣裝置設計報告
    書及原始性能測試報告書之相關規定。
四、第一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