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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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17 條
雇主對堆高機,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雇主對前項之堆高機,應每月就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制動裝置、離合器及方向裝置。
二、積載裝置及油壓裝置。
三、貨叉、鍊條、頂蓬及桅桿。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
一、查勞動部業於一百零四年及一百零五年分別指定國際標準 ISO 5057:1993 與美
    國國家標準 ANSI B29.8:2010 附錄A 為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八十二條與第
    八十三條所定中古堆高機使用之貨叉及鏈條檢驗標準。
二、考量動力堆高機因貨叉或鏈條變形、斷裂造成職業災害之案例時有所聞,爰於第
    二項第三款增列為每月定期檢查項目,以預防職業災害。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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