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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17 條
衝壓機械之行程切換開關及操作切換開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須以鑰匙進行切換者,鑰匙在任何切換位置均可拔出。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衝壓機械在任何切換狀態,具有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安全機
      能之一。
(二)切換開關之操作,採密碼設定。
(三)切換開關具有其他同等安全管制之功能。
二、能確實保持在各自切換位置。
三、明顯標示所有行程種類及操作方法。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切換「寸動」、「一行程」、「安全一行程」、「連續行程」等運轉模式之行程
    切換開關,或切換手動、腳踏操作等操作切換開關,其切換動作如由作業人員任
    意決定時,有肇生危險之虞,爰規定該切換開關應附鑰匙,俾由雇主授權之專人
    保管,以避免作業人員任意切換。如具有其他同等管制功能者,亦可。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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