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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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師法規定之簽證,應由執業技師依簽證規則實施簽證,惟技師法並無關於職業
安全衛生設施及模板支撐等假設工程之簽證規定,且基於執業技師應對其設計及
圖說等資料負責,故將專業技師修正為執業技師、「簽證」修正為「簽章」,以
臻明確,另執業技師簽章應依技師法簽名及加蓋執業圖記。
二、有關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涉及專業技術部分,並未排除開業建築師得辦理設計及繪
製圖說等業務,故增列開業建築師簽章以臻明確,其簽章應依建築相關法規簽名
及加蓋建築師事務所印鑑及建築師印鑑。
三、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將「勞工」修正為「職業」。
- 民國 105 年 0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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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於技師法所定執業技師與營造業法第三條第九款定義之專任工程人員之法定資
格與專業年資大致相同,均為領有技師證書及二年以上年資經驗,且營造業法第
三十五條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一、查核施工計
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四十條、第一百三
十一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明定事業單位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對施工架、模板
支撐及工作車推進等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應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尚
不宜排除專任工程人員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之簽章確認事項,爰將第一項、第二
項及第三項增列專任工程人員。
二、第一項所定施工安全評估人員簽認文件,修正為施工安全評估人員簽章文件,以
資一致。另本條之簽章與技師法之簽證、簽署有別,係針對施工計畫書之職業安
全衛生設施涉及專業技術部分之施工圖說及計算書簽章確認。
《附件十四修正說明》
一、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第十七條修正,於稽核管理計畫增列專任工程人員之簽章。
《附件十五修正說明》
一、酌作文字修正。
二、將第七點之「簽認」修正為「簽章」,以資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