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第 17 條
申請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完成後,應於三十日內將實施成果及補助經費運
用概況,報請勞保局備查,如有剩餘款應一併繳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