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第 17 條
有關報檢人員之報名表、報檢人員名冊 (成績冊) 及學科測試試卷 (卡)
之保存,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學科測試試卷 (卡) 自寄發成績單之日起,三個月後銷燬。
二、報檢人員學科測試成績不及格者,其報名表自寄發成績單之日起,三
    個月後銷燬。
三、報檢人員學科測試成績及格者,其報名表於發證完畢三個月後銷燬。
四、各年度報檢人員名冊 (電腦檔) 保存六年後銷燬。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