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 
同第七條說明三。 
- 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 
修正理由同第十五條說明。 
-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一、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理由同第十五條說明二。
二、配合公教人員保險法名稱業已修正,酌修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文字。 
-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
- 
一、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自勞工保險條例抽離單獨立法,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第
    六款及第七款規定,將無法參加勞工保險,僅能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在職員
    工、公會所屬廠商僱用之員工及工會所屬會員納入申請專案技能檢定人員資格條
    件。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