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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第 17 條
主管機關依國內經濟、就業市場狀況,得許可外國人或外國人力仲介公司
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外國人或外國人力仲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
本法及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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