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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主管機關應調查、分析災區災後重建所需人力,針對各地區人力需求辦理
職業訓練,以促使災區民眾就地就業。
前項職業訓練之規劃,應考量負擔家計之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生活扶助戶有工作能力者及青少年之特殊需求。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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