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調查,由申訴調查小組為之者,申訴處理單位應參考其 調查結果處理之。 申訴處理單位應為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前項決議,雇主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一、條次變更。 二、增訂第一項,定明申訴事件之調查如係由申訴調查小組為之者,基於尊重專業判 斷原則,申訴處理單位應參考申訴調查小組所為調查結果進行審議處理。 三、第二項由現行條文第十條第一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三項由現行條文第十條第二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